1,如何进行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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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拍卖会

2,拍卖的程序有哪些

拍卖拜托;拍卖公告与展现;拍卖的实行。

拍卖的程序有哪些

3,谁知道拍卖物品的流程吗谢谢

各拍卖行都有一份合同要签的。 一般是先按照格式提交申请,谈好代理拍卖的价钱。然后由拍卖行确定时间和流程。
不是有钱人.没有机会去参加拍卖..不懂.

谁知道拍卖物品的流程吗谢谢

4,拍卖行拍卖流程是什么

请选择您的问题: 点击此处>>拍卖行如何购买物品? 点击此处>>拍卖行如何拍卖物品? 点击此处>>如何取消拍卖物品? 点击此处>>拍卖行“我的拍卖品”界面介绍 点击此处>>拍卖行“物品上架”界面介绍

5,拍卖需要通过哪些流程

公告、备案、展示、拍卖。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您好。1、法院拍卖房屋需要以下程序:一,查封该房屋;二,评估该房屋的价值;三,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如果顺利,一般三五个月可拍卖完成。 2、拍卖款归还银行后,剩余的钱会退给你。到时,直接找办案法官即可。会通知你到哪里领取。

6,淘宝网上的拍卖流程是怎么样的

淘宝拍卖的流程如下:(一)商品竞买 1.浏览购买商品 1)会员注册 2)浏览搜索商品 3)购买商品。 (1)一口价商品的购买。 购买方式与当当网购买商品类似,如果用支付宝支付,先 要往支付宝账户中进行转账。 (2)购买拍卖品。 2.个人拍买商品 1)在搜索到商品的左边拍卖前打V,单击“确定”。 2)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点击,可以看到更详细的信息。 3)如果觉得可以,单击出价。注意:在拍卖过程中,买方要交纳一定的拍卖保证金。为了减少拍卖中存在的买家恶 拍现象,淘宝网建立拍卖保证金制度。如果成交不买,保证金会被自动罚没,不予退还。参与拍卖者一般每笔拍卖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元,获得拍卖资格。(二)网上拍卖 1.会员注册和实名认证 1)会员注册(作为买方注册过,不用再注册) 2)开通支付宝账户 3)实名认证 2.上传拍卖物品和网店开通 1)上传拍卖物品通过身份认证后,就可以在淘宝开店拍卖了,目前在淘宝网上拍卖物品不收取任何交易费用,是完全免费的.在淘宝首页上点击“我要卖”,在接下来显示的页面中选择“类目”选好后,点击“选好了继续”进入下一个页面填写“宝贝信息”。确定物品销售方式,包括一口价方式、拍卖方式等,然后认真填写表单,传拍卖物品信息,所填的信息要尽量详细、真实、直观、有吸引力。 2)网店开通(淘宝网上传十件商品才可以开通店铺) 3.联络买家 1)通过留言联系 2)通过“淘宝旺旺”联系在淘宝店铺和淘宝宝贝页面,只要卖家在线,买家可以随时通过点击“旺旺在线”图标和卖家取得联系,如果卖家不在线,只要点击“给我留言”即可在“淘宝旺旺”中给卖家留言,卖家上线后就可以看到留言信息。
是的拍卖天数到了才会发货,看你买什么东西了,最好不要买电子产品,因为这样很售后很麻烦。

7,法院拍卖程序和步骤是什么

不需要,直接由受理案件法院执行局进行处理!
1.1 《民事诉讼法》、《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国内法院的拍卖程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即使地方有关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应以该规定为准。 1.2 拍卖程序如下: (1) 法律程序的当事人未根据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以下称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规定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以下称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或六个月,该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 执行法院接到执行申请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3) 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4) 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是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5) 一般而言,执行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执行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6) 采取拍卖方式的,执行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 (7) 对拟拍卖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1)当事人及其它债权人一直同意不进行评估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的,(2)财产价值较低,或者(3)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一致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8) 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9)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执行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10)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该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以重新确定的保留价进行拍卖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11)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它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2)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a)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b) 申请执行人及其它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c)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d)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e) 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f) 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g) 其它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13) 执行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14)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15)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应当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16)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执行法院依照前一步骤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它财产权,执行法院可以依照前一步骤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17)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它财产权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它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18)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执行法院或者汇入执行法院指定的账户。 (19)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20)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1.3 上述为国内法院拍卖程序,由于法院对拍卖程序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程序所需时间。 1.4 在法院拍卖过程中,依上所述,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公告费用、被拍卖财产在拍卖期间的保管费用、执行法院收取的执行费以及其它因不同情况可能发生的费用。 1.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院拍卖的应为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除债券、商业票据等外,一般形式的债权无法被查封、扣押,因此也无法被法院拍卖,我们也从未发现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一般形式债权的情况。在实践中,债权人常采用的救济方法是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6 国内法律目前仅有债权转让的概念,不强调受让人为获得债权支付的对价,也不区分获得债权的途径、方式;在国内法律框架内,“竞标”属于招标投标范畴,由《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规范,与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拍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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