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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红人韩熙伟是个怎么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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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阜阳红旗中学住宿条件怎么样

呵呵,住宿可以呀,,有六人间,也有四人间,四人间有个卫生间有读书看书的桌柜,,六人间的则没有,记得有插座,,最起码当时我们是第一批住上红旗的六层新宿舍,记得当时是04年!你的问题让我回到了过去!!
阜阳市红旗中学是一所享誉皖西北的名校,2006年4月27日顺利通过省级示范高中评估验收。学校位于阜阳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临颍上路,北接阜颍路,南近中心汽车站,位置优越,环境幽雅,亭台楼榭相映成趣,花草树木交相生辉,书声琅琅,校风纯正,是省级教书育人先进单位,市级花园学校,安全文明学校和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是家长放心、学生安心、教师舒心的一块乐土。  师资力量    红旗中学师资力量雄厚,结构比例合理。在职187位教师中,有特级教师3人,高级教师53人,一级教师63人,省市区教坛新星8人。他们为了"让红旗更鲜艳,让桃李更芬芳",以校为家,以生为子,辛勤耕耘,乐于奉献。  校园文化    实施名师工程,争取五年学校有一半的教师成为阜阳市的名师,直至成为国家级、省级名师。争取用一至二年时间形成团结、求实、奋进、高效的校风,形成严谨、求是、创新、奉献的教风,形成勤奋、求真、文明、向上的学风。  教学设施    红旗中学教学设施一流。在120多亩的校园内,有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公寓、食堂等完备的教学设施。学校先进的校园网上了"校校通",登录了101远程教育网,是全省电教设备一类达标学校和电化教育先进单位。拥有生态标本馆和植物园。学校有图书杂志10多万册,电子图书40多万册。 高标准学生公寓2栋,可满足3千多人住宿。红旗中学是全国微格教学实验基地,是中国教育管理学会团体会员,是黄冈中学、华中师大附中联谊学校。  办学理念    2005年12月,首届全国研究性学习研讨暨成果交流会议在我校成功召开。近年来,学校牢固树立"一切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为办学理念(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发展),实行"科学、严格、系统、规范"的管理,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育教学质量一年一个大台阶。  办学成绩    学校曾有学子考入北大、清华等名校。2003年,邓晓敏、邓大伟、邓小伟三姐弟分别考取阜阳师院、合肥工大、同济大学,创造我省高考史上的奇迹。2004年,高考喜获丰收,本科达线601人,重点211人,其中陈敬红以全市文科第一名的优异成绩(651分)被北京大学元培实验班录取。2005年,高考成绩又上新台阶,本科达线708人,重点232人,其中王斌被清华大学录取。回顾过去,信心百倍;展望未来,任重道远,红旗人决心继续努力,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
呵呵。跟下面说的差不多。但是现在比较好点的要。没有插头。那不怕。私自用电。最好不要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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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能设立公司发起人应返还股民已缴投资款

某市从商多年的农民关某、王某、刘某共同发起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且分别承购了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实行公募。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王某、刘某均已签字署名。而关某由于临时去外地出差。未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过参与了协议和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自己应缴的股份。在对剩余股份实行公募的过程中,邓大伟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股金。但是由于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设立起来,邓大伟便对公司发起人关某、王某、刘某3人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股金的要求。关某等3人借口股东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于是邓大伟诉至法院。问题:邓大伟能否要求公司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的投资?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夏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故未能设立。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是指对公司的设立活动负有责任的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开放性公司,其股东人数众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可能由全体股东来共同完成,而只能由其中的一些人来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这就需要有这样的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的设立负有责任,这些人就是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但发起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股东有下列不同之处:第一,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即存在,而股东只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才存在,而股东是指取得公司股份、依法出资的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后才能称为股东。第二,发起人不一定就成为股东。发起人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事务之后,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没有成立。发起人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没有公司也就无所谓股东。这时的发起人,应对自己的筹办行为负责。第三,发起人的义务与股东的义务不同。一般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义务仅在于缴纳股款,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发起人在创设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除了认购股份、缴纳股款以外,而且所认缴股份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界限。即发起设立方式中,要认足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方式中,认购公司股份总数35%以上的股份。此外,发起人还负有筹办公司事务等一般股东所不承担的义务。就本案而言,由于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设立起来,公司发起人应当偿还他人所缴纳的投资。但是,由于关某虽然与王、刘二人一起共同进行了发起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参与了发起人协议条款的商定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但是由于没有在这两个文件上签字署名,所以关某不能被认为是该公司法律上的发起人之一,不承担对于邓大伟的出资予以返回的义务。因此,邓大伟只是对王某、刘某起诉,由王、刘两人负责偿还邓大伟的出资,而对关某的请求予以驳回。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法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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